道士
「道士」一詞,最早在漢代董仲舒(公元前179年-公元前104年)所撰的《春秋繁露・循天之道》中就有所記載:「古之道士有言曰:『將欲無陵,固守一德。』」意指此古以來的道士所指的都是固守道德的有道之士。而在東漢末道教興起之後,其開始出現將教徒稱為道人、道士、方士。而到魏晉南北朝的道教經典,如《洞真太上太霄琅書經》稱:「入行大道,號為道士」,即是指願意奉行大道而修行的人,可以稱為道士。
唐代因老子姓李的缘故,道教一度受皇室的推崇因而興盛,開始對於道士有了明確的定義。如在《太上靈寶昇玄內教經中和品述議疏》中,則認為道士是指能夠堅守道教戒律,並且檢束自己行為,不受色欲誘惑的人;而在《道典論》卷二中所提的「道士」條例,為道士下了定義:「以道教為職事者,稱為道事。弘揚道事有功者,號為道士。身為道士,處事與俗人相異,如眼神篤定,不東瞻西望,耳不聽讒言,不聽淫亂之聲,心不想欲,手不奸用,足不惡行。能當道士者,都是先天注定的。如不累世積善,終究無法成為道士。道士必須專心於修道,才能有感應。有感則能通神。道士必須看破欣喜與幽悽之情緒,日夜勤於修煉,勇猛精進而不退轉。人行大道,號為道士。」因此,道士一詞,在古代可以指的是一般學道、務道、宏道之士,是學道之人的泛稱,並且自願性的受到道教的教義、戒律所規範。也正因唐代推崇道教緣故,對於道士的管理逐漸納入官方管理制度當中,當時一個人要想成為道士,必須先拜師學藝,後經官方考核發給度牒才算合法道士,自此之後的官方朝廷大抵以度牒的核發做為道士的認定。在歷史上著名的道士甚多,如張道陵、葛玄、寇謙之、陸修靜、孫思邈、呂洞賓、陳摶、王重陽、丘處機等等代表。
道士的日常生活,所行的宗教活動如持齋戒、誦經、上香、點燈、懺悔、講經說道等都是為弘揚道的教化,不以個人的利益為優先考量。道士在日常的穿著稱為「道袍」,是一種中國古代的傳統服飾,頭上戴冠巾,腳踏雲屢。一般來說,道士平日所舉行宗教活動,或是行住坐臥之處稱為宮、道觀、道院或者廟。
現今,主要將道士分為「出家道士」與「火居道士」兩大類。前者需受持戒律,出家皈依才可被稱為道士,平日居住於道觀之內,不許娶妻,類似佛教僧侶。出家道士常留鬚蓄髮,頭頂挽髻,以內丹修鍊為主,中國大陸的全真道,多是出家道士。而火居道士可以結婚,平日居住於家中,設立道壇,於齋醮儀式時,才有守持齋戒,平日可葷食,髮型大多也是一般的現代髮型,其對道士身分認定無明確界定產生方式,多由世代相襲或是拜師學藝;主要從事道教儀式活動,尤其強調畫符、持咒、請神、驅鬼,臺灣尤多屬於此類道士。
【撰寫者】
鄭素春(東南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)
楊士霈(輔仁大學宗教學系博士生)
【參考文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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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胡孚琛主編,陳耀廷撰,《中華道教大辭典‧道士》,臺北縣: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2000年,頁49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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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尚
和尚,梵語upādhyāya,巴利語upajjhāya,又音譯作鄔波馱耶、鄔波陀耶、殟社、鶻社、和闍、和尚子。漢譯作親教師、力生、近誦。本為婆羅門教術語,指婆羅門教的近身教師,稱為upādhyāya,其後佛教引入此種稱謂,指具有招收弟子資格的僧人,即向弟子傳授具足戒的老師,要具有法臘(指接受具足戒成為比丘、比丘尼的年數)十年以上,且有德、有智、持戒、多聞,才有資格,故又稱戒和尚、戒和上。亦指大僧正,即僧綱的最高位階,最上位的僧正為大僧正。